罪犯张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31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22号
罪犯张某波,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九万五千四百零一元五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苏13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9万元,共同退赔1095401.5元,未全部履行,2022年3月2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1322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8月1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1322执恢132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罪犯张某波等人一案,依据原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8月15日执行完毕。2024年8月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出具函中载明罪犯于2024年7月8日履行罚金45000元,尚余45000元未履行。2024年9月11日监区出具与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记录单,载明罪犯履行罚金4.5万元,剩余4.5万元暂无履行能力,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