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2号

    罪犯张某峰,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2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冯成武、张某峰、房修德、严怀光、周之银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苏13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冯成武、张某峰、房修德、颜怀光、周之银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2021月8月30泗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1323执205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到位80093.49元,划扣张某峰银行存款2739元,冻结支付宝,财付通,划扣638.5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