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7号

    罪犯张某友,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9年4月24日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2021年8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判决书第四页载明罚金三万五千元已缴纳,第三页载明张某友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赃。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