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7号
罪犯张某友,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9年4月24日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
2021年8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判决书第四页载明罚金三万五千元已缴纳,第三页载明张某友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赃。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