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5号

    罪犯赵某静,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二监区服刑。

    2014年4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6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罪犯赵某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