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5号
罪犯赵某静,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二监区服刑。
2014年4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6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罪犯赵某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安排,从事内务卫生整理、公共环境清扫等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