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67号

    罪犯仲某金,男,2000年7月7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2年1月19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仲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仲某金等人共同退赔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仲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仲某金、毕德记、魏延顺伙同同案人田其鹏共同退赔一万七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全部履行。2022年7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91执405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仲某金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8月21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2022)苏0591执4059号案件罚金执行完毕,(2021)苏0591刑初502号判决书显示田其鹏已缴纳赃款17000元,不需仲某金再退赔,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仲某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