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68号

    罪犯周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2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一十二万八千三百零八元五角一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70号刑事裁定,改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一十二万八千三百零八元五角一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九百一十二万八千三百零八元五角一分,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未退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部分履行一万四千元。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902执37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22)苏0902执3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