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29号

    罪犯周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万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0万元,罚金部分履行10000元,2022年9月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9执5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表示本次执行到位123100元,尚余376900元未执行到位,终结本院(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7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回函表示,已执行130100元,尚余369900元非法所得未追缴到位。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