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6号

    罪犯朱某洲,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8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洲、沈洪退出违法所得,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予以没收。朱某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苏05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7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