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洲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6号
罪犯朱某洲,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8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洲、沈洪退出违法所得,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予以没收。朱某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苏05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70000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