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43号

    罪犯鲍某,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鲍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万元全部履行。2024年7月8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具函,载明罪犯鲍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故罪犯鲍辉的财产性判项已在移送执行前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