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83号

    罪犯蔡某东,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蔡某东继续退赔未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苏05刑终6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蔡某东继续退赔未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已全部履行。2024年6月18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505执恢402号结案通知书,原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退赔及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