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64号

    罪犯仓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5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仓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四百九十九元六角三分,返还给被害人钱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仓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仓某退出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四百九十九元六角三分,返还给被害人钱慧。已部分履行1万元。2020年6月19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902执13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罪犯仓某部分财产。2020年8月31日原审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苏0902执1355号案件的执行。2024年7月29日监区出具电话记录单,原执行局表示,仅有2020年终本裁定,目前尚未恢复执行,除了票据,无其他材料。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仓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