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1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97号
罪犯曾某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曾某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曾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万元,没收、追缴被告人王某炉、李某霞、曾某文、蒋某欢、崔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涉案卷烟。部分履行15800元,同案犯蒋某欢履行法院罚没收入3000元。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曾某文和蒋某欢已自动履行完毕30000元。2022年6月10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1323执17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为60万元,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