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97号

    罪犯曾某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曾某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苏13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曾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60万元,没收、追缴被告人王炉、李霞、曾文、蒋某欢、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涉案卷烟。部分履行15800元,同案犯蒋某欢履行法院罚没收入3000元。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曾某文和蒋某欢已自动履行完毕30000元。2022年6月10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1323执178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为60万元,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