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2号

    罪犯陈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吕冬梅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吕冬梅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部分履行2024年5月7日履行一万元;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出具2022)苏0902执3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7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函:“因罪犯陈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2)苏0902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