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49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2号
罪犯陈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吕冬梅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吕冬梅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部分履行2024年5月7日履行一万元;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出具(2022)苏0902执33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7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函:“因罪犯陈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2)苏0902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