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81号

    罪犯程某华,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201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某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程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