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6号

    罪犯崔某发,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崔某发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在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崔某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崔某发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部分履行2023年8月9日履行25000元。2020年12月1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505执20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某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