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95号

    罪犯董某儒,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某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被告人董某儒退赔被害人孙光跃等人人民币五十三万八千一百四十五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董某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儒退赔被害人孙跃等人538145元。未全部履行,履行1万元,2021年10月15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03执25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24年7月2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回函,证明2024年3月5日和3月29日董某儒的亲属分两次共向法院缴纳案款1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某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