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3号

    罪犯耿某奇,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7年8月31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某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手套、帽子、胶带、匕首、斧头、氧气焊。(已扣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耿某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手套、帽子、胶带、匕首、斧头、氧气焊(已扣押)。全部履行。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1323执252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耿某奇已履行了缴款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某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