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27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60号
罪犯顾某强,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0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顾某强等八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0元,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苏04刑终12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顾某强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顾某强等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47000元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已全部履行,2021年9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402执2124号结案通知书,对顾某强等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47000元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已执行完毕,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402执2124号结案通知书,罚金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