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96号

    罪犯郭某,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2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8刑初10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人孙雯。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5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诈骗款人民币20万元,发还被害人孙。未全部履行,履行1.1万元,2022年7月1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8执2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建议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