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3号

    罪犯何某伍,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9年9月24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81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2020)苏0281刑初21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

    罪犯何某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2020年3月16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我院受理的执行何某伍罚金一案【执行案号:(2020)苏0481执488号】,执行标的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实体结案。2024年7月31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出具《复函》载明:“经核查,罪犯何某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前罪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本罪中,被害单位损失已由同案人员退清,罪犯何某伍罚金也已缴纳(后附其本罪的罚金单据),故罪犯何某伍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到位,无需移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伍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