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4号

    罪犯贾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被告人贾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2月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贾某对非法所得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贾某对非法所得予以退赔。部分履行2024年3月27日履行1万元。2022年5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24执11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