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23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79号
罪犯姜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姜某、郑某涛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三元,其中人民币三万七千四百七十九元发还被害人吴某虎;人民币七千二百零四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探。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九百九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九百四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姜某、郑某涛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三元,其中人民币三万七千四百七十九元发还被害人吴某虎;人民币七千二百零四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探。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九百九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五千九百四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2024年6月2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4执2308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罪犯姜某缴纳罚金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6月2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4执231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责令退赔被害人吴某虎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6月2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4执2312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探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6月24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4执2306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责令退赔被害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6月2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4执231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要两被执行人退出违法所得21500元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6月2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404执230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要求三被执行人退出违法所得5945元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