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2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49号
罪犯李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多人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13000元;2021年12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509执78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9执5210号之一裁定书裁明罪犯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