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49号

    罪犯李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多人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13000元;2021年12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509执78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9执5210号之一裁定书裁明罪犯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