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1号

    罪犯李某贵,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6年4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一律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0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8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5日止)。

    罪犯李某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律上缴国库。部分履行336963.96元。2014年8月4日云龙分局青年派出所扣押20万元,判决书中已体现为“被告人李某贵已向公安机关退缴部分赃款”。2017年2月1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0303执26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2016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查询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贵银行存款14363.96元转作本案执行费用。”2020年12月20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李某贵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回函》载明:“被执行人李某贵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院交纳执行款(罚金30000元)。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交纳执行款(罚金70000元),以上两笔共计100000元均已上交国库”。2024年7月29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关于李某贵刑事裁判中财产判项执行情况的回函》载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完毕。另,自2018年至2024年,被执行人李某贵的亲属分多次代其向法院纳案款共122600元。”以上款项均已上交国库。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