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03号

    罪犯李某华,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部分履行,履行罚金52771元,2021年11月26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81执466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李某华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1月2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81执375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李某华等五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