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46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01号
罪犯李某,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等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董雷退赔款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张某、董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董雷退赔款返还被害人,全部履行。2022年10月1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02执223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执行李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现该案件已经执结,执行程序结束。”2024年7月19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李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经执结,执行程序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