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24号

    罪犯廖某庆,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23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某庆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被告人廖某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存于灌云县公安局赃款专用账户),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气枪枪管、气枪铅弹、生产制造气枪枪管、铅弹的工具、模具等物品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苏07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30日止)。

    罪犯廖某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气枪枪管、气枪铅弹、生产制造气枪枪管、铅弹的工具、模具等予以没收,已全部履行判决前履行,(2017)苏0723刑初468号第37页已载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某庆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