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67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36号
罪犯刘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书载明已退赔的除外)。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5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60000元,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车辆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书载明已退赔的除外),全部履行,2022年4月24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表明被告人刘某退赔部分已履行完毕;2022年3月7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财产执行情况证明书,刘某对本案判处的财产刑及退赔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