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5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70号
罪犯刘某村,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村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整。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二千元。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2023年9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2)苏0311执3079号载明罪犯刘某村罚金履行完毕,此案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