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70号

    罪犯刘某村,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村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整。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二千元。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2023年9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2)苏0311执3079号载明罪犯刘某村罚金履行完毕,此案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