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06号

    罪犯刘某航,男,2000年1月4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2024年3月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02执恢124号结案通知书,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