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07号

    罪犯刘某可,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467,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10467元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2023年2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11执4005号结案通知书,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