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90号

    罪犯刘某全,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7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14日刑满释放。

    2022年11月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8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刘某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七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73740元,发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2024年6月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381执恢699号的结案通知书载明,罪犯刘某全应负追缴违法所得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2024年6月7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381执恢700号的结案通知书载明,罪犯刘某全应负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