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26号

    罪犯钱某军,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责令被告人钱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戚宾宾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钱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钱某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部分履行2023年11月9日履行一万元。2021年10月2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12执469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21)苏0312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