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51号

    罪犯邱某攀,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攀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物品中,涉案船舶“GOLDEN EUN号货轮及船舶内附属用品予以没收,涉案116株松树及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3月25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某攀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罪工具“通航6号”船只及相应的对价依法予以追缴,其余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述款项均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苏09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余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全部履行。无赃款及违法所得。2024年5月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991执96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邱某攀等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5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执行标的55万元的义务且无需退赃及违法所得,本案现已经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