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攀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3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51号
罪犯邱某攀,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福建省石狮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攀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的物品中,涉案船舶“GOLDEN EUN”号货轮及船舶内附属用品予以没收,涉案116株松树及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3月25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某攀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犯罪工具“通航6号”船只及相应的对价依法予以追缴,其余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述款项均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苏09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余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赃款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全部履行。无赃款及违法所得。2024年5月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991执96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邱某攀等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5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执行标的55万元的义务且无需退赃及违法所得,本案现已经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