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曲某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5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03号
罪犯曲某博,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2年3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4刑初6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曲某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曲某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已全部履行,2024年7月4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出具函,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某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