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8号

    罪犯孙某诚,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违法所得应当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3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6日止)。

    罪犯孙某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违法所得应当退赔被害人,部分履行1.1万元,2017年8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0482执803号、(2017)苏0482执804号、(2017)苏0482执80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16)苏048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孙某诚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的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