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53号

    罪犯唐某生,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六监区服刑。2011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3月25日被假释,2014年11月2日假释刑满

    2021年3月3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责令被告人唐某生等人共同对被害单位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唐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唐吉、唐某生与同案人唐吉等人共同对被害单位化工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退赔,部分履行1万元。2021年4月22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21执7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9月6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21执742号函,载明罪犯唐某生亲属代为缴纳10000元,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处理。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