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12号

    罪犯田某敏,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六监区服刑。

    2017年3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04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敏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苏08刑终99号刑事判决,改判,以罪犯田某敏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9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4日止)。

    罪犯田某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万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已全部履行;2020年6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罪犯田某敏已缴纳全部罚金,已缴纳个人应缴违法所得款项;2024年7月16日监区出具电话记录单,载明罪犯田某敏已缴纳全部罚金,已缴纳个人应缴违法所得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建议对罪犯田某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