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万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9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61号
罪犯万某飞,男,1990年3月6日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5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万某飞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被告人万某飞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万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对被告人万某飞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部分履行,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21执2192号执行裁定书,2024年5月23日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罚金已部分履行1630528.57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