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88号

    罪犯王某国,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3年11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整。追缴被告人王某国、李某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锡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姗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0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5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4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5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王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国、李某珊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2年6月2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罚金部分、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已执行到位,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