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24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06号
罪犯王某,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六被告共同退赔非法所得50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0元,继续向6被告共同追缴非法所得50万元,部分履行,罚金5万元全部履行,非法所得退缴5千元,其余未履行,2022年9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9执52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509执恢34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王某个人罚金50000元已自动履行完毕。2024年7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核查罪犯王某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复函》,载明被执行人王某罚金刑5万元已履行完毕。关于向被告人王某等人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依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苏0509执5210号,执行过程中,王某家属代缴5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