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14号

    罪犯王某金,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山东省苍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被告人王某金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金等非法所得责令予以退赔被害人(其中被睢宁县公安局扣押的部分黄金饰品等由睢宁县公安局依法发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责令予以退赔被害人。部分履行2022.5.27履行624.16元,2022.5.27履行108.18元,2022.6.1履行1125.16元,2024年7月3日履行10000元,合计部分履行11857.5元。202278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24执133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被执行人承诺由其属代缴或本人出狱后分期分批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刑6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不履行,我院将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时效不受时间限制。”。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