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8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2号
罪犯魏某亚,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9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魏某亚退赔被害人金某琴人民币159424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魏某亚退赔被害人金丽琴人民币159424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部分履行2024年1月29日履行2万元。2022年4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602执9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押在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本院已发函至该局,要求其予以没收。”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2022)苏0602执959号情况说明载明:“关于(2021)苏06刑终358号魏某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魏某亚家属代为履行退赔人民币2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