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2号

    罪犯魏某亚,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9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魏某亚退赔被害人金某琴人民币159424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苏06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魏某亚退赔被害人金丽琴人民币159424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部分履行2024年1月29日履行2万元。2022年4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602执9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载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押在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本院已发函至该局,要求其予以没收。”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2022)苏0602执959号情况说明载明:“关于(2021)苏06刑终358号魏某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魏某亚家属代为履行退赔人民币2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