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7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07号
罪犯吴某华,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华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苏04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全部履行。2024年7月29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吴某华判项中的罚金已缴纳,所窃物品已追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