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84号

    罪犯谢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江苏省溧阳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5年4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三十八万五千二百六十四元,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单位,其中退赔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一百五十九万四千零六十二元,退赔江苏亚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九万一千二百零二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5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日止)。

    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三十八万五千二百六十四元,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单位。未全部履行,履行2万元,2016年11月28日常州武进法院出具终本执行裁定书。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