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21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68号
罪犯徐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浙江省武义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一千元。全部履行。2023年8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3)苏0402执3104号载明罪犯徐沣罚金11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