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81号

    罪犯严某松,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山东省滕州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3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某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严某松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合计991300元(扣押在案的严某松的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冻结的严某松的存款人民币七十一万四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三分及孳息予以收缴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5942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7日止)。

    罪犯严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严某松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合计991300元(扣押在案的严某松的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冻结的严某松的存款人民币七十一万四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三分及孳息予以收缴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已全部履行。2015年12月19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南执字第1254、1255、1256、125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业务庭移交执行的(2014)南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2024年7月3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复函,载明严某松所涉刑事案件的刑事退赔部分判项移送至我局强制执行,目前该部分判项已全部强制完毕。2024年8月19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严某松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某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