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80号

    罪犯严某伟,男,2000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2年9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41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严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全部履行。2023年2月27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411执29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原判决书中移送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