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208号

    罪犯杨某卓,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16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苏860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卓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卓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全部履行,2024年7月4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具(2021)苏8601刑初115号情况说明,载明罪犯杨某卓退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完毕,罚金判项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