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某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7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93号
罪犯尹某远,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7月1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刑初7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某远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整,责令被告人尹某远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785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能,人民币1385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邵某腾,扣押的不动产权证书7本,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尹某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3万元,责令被告人尹某远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78.5万元,其中人民币40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能,人民币138.5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邵某腾,扣押的不动产权证书7本,予以没收。未全部履行,履行1.1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某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